“請問上訴人,為什么要將廢水處理設施中間池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
“因為中間池的曝氣管道出現破裂,需要排干廢水才能維修。”
“請問被上訴人,在第一次檢查沒問題后,為什么要對企業進行二次檢查?”
“因為這個企業經常被投訴氣味重,所以我們想搞一次突擊檢查。”
……
6月1日上午10點,在長安鎮長安圖書館的長安文化學堂里,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宗涉環境資源案件正在公開開庭。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協成員、企業代表、環保系統工作人員等50多人安靜的坐在臺下旁聽,并不時記錄著庭審中的重點。

本案中,原告東莞市補給艦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補給艦公司”)不服被告東莞市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東莞市環境局”)于2019年11月作出的環保行政處罰決定,故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決定。庭審持續了一個多小時,最后補給艦公司當庭被判駁回其上訴請求。
“留給后代的綠水青山就是我們能給孩子最好的兒童節禮物。”庭審當天恰逢兒童節,在庭審結束后的座談會上,長安法庭庭長劉伍雄表示,環境治理會遇到很多問題,需要社會共同的參與,“通過參與旁聽,企業也能夠規范環境保護行為,很有幫助。”
“回頭看”,執法部門發現企業直排污水
2018年11月20日晚8點多,東莞市環境局對補給艦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各項環保設施運行正常??紤]到補給艦公司多次被周圍居民舉報常有刺鼻氣味產生,所以當晚10點多,執法人員再次來到該公司“回頭看”,進行突擊檢查。
此次現場檢查時,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廢水處理設施出水池處設有一潛水泵,并通過軟管直接連接到下水道,廢水處理設施旁有一消防軟管連接消防栓,且該軟管正在往外冒水,廢水處理設施中間池的廢水沒有經過炭濾罐和沙濾罐直接排入出水池經排放口排放。
2019年2月,東莞市環境局以補給艦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認為補給艦公司不經處理直排污水屬于逃避監管的行為,因此作出東環罰告字[2019]74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擬對補給艦公司處30萬元罰款的處罰。
2019年3月,東莞市環境局召開了行政處罰聽證會,考慮到補給艦公司廢水處理設施中間池直排出的污水是達標的,對該公司的處罰金額降為25萬元,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019年5月,補給艦公司不服,以污水處理設施出現故障需要檢修所以直排污水為由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東莞市環境局撤銷行政處罰決定,一審被判駁回全部訴訟請求。隨后,補給艦公司上訴至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東莞中院”)。
生態環境部門:逃避監管的行為并不是以廢水是否達標為依據
庭審中,原告補給艦公司的代理律師認為,由于污水處理設施底部出現故障需要及時緊急修理,否則將影響次日的生產,因此才直排污水入下水道,并且在排水前已經由第三方公司確認所排污水的各項指標均是達標的,不會對環境造成危害,因此應當減輕或不予處罰。

而被告東莞市環境局的工作人員則表示,污水處理設施出現緊急故障無法避免,但是出現問題時企業首先應當立即停產,隨后根據規定向當地環保分局報告,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只要出現緊急情況,都應該第一時間向環保局備案,但是我們沒有收到補給艦公司的任何報備”,東莞市生態環境局政策法規科科員吳慧福表示,“企業應當自覺做好環保設施故障的應急預案,備好應急處理設施,這是企業應該盡到的義務。”
而關于補給艦公司一直在庭審中強調的“廢水監測達標”的問題,吳慧福說:“雖然廢水是達標的,但是這并不影響我們對于該公司‘逃避監管’行為的認定,只要存在不加處理直排污水的行為,就是觸犯了法條。廢水是否達標則是考量處罰金額時的因素之一。”
提醒:環境違法成本增加,企業不應有僥幸心理
東莞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補給艦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被告東莞市環境局依據上述法律的第八十三條對補給艦公司進行的行政處罰合法。補給艦公司所主張的違規排水污水是為了檢修設備,并不是法定的免予處罰的事由。雖然補給艦公司排放的污水是達標的,但是本案是行為罰,該情況不是環境行政違法的構成要件。
對于補給艦公司主張的應當適用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減輕處罰、甚至不予處罰的情形,本案中,補給艦公司已經在突擊檢查前違規排放廢水20分鐘,且在查處后,設備維修成功,而補給艦公司是否在檢查人員離場后糾正了違法排放污水的行為,其至今未能向法院明確說明并提供證據。補給艦公司主張的減輕處罰、不予處罰的理由不成立,因此東莞中院當庭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東莞市環境局工作人員在座談會上說,藍天、碧水、凈土三大保衛戰是很重的任務,目前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后對企業的處罰金額都大幅提高。 “現在環境違法的成本增加了,希望企業都不要抱有僥幸心理、鋌而走險,而是要遵守環保法律,依法經營、愛護環境。”吳慧福表示。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