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哈爾濱市生態環境局獲悉,哈爾濱市呼蘭區一牧業公司因屠宰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到廠區外的明渠內,按照相關規定,被罰67.8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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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哈爾濱市呼蘭春雷牧業有限公司位于呼蘭區長嶺街道長嶺村,2019年7月8日-9月12日,哈爾濱市生態環境局對該企業調查時發現,該企業禽類屠宰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屠宰廢水,沒有進入企業污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而是直接排放到廠區外的一段明渠內。隨后,該企業被查封。
哈爾濱市生態環境局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告知該企業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依據該企業申請,哈市生態環境局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公開舉行聽證,經聽證,認為哈市生態環境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量罰適當。
今年 3 月 27 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以及《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環保行政處罰裁量輔助決策系統》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的裁量計算結果,哈爾濱市生態環境局向該企業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企業罰款 67.84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