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市人民檢察院收到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東莞市第一宗由人民檢察院支持社會團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塵埃落定,二審判決袁某蒼、何某朝、陳某江三名被告賠償生態環境損害數額以及鑒定、訴訟等費用,共計927萬余元,并公開賠禮道歉。
案情回顧:
三名被告半年偷排700噸高濃度廢水
據判決書披露,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袁某蒼雇傭陳某江為其在廣州市增城區經營的無牌電鍍廠的司機,并指示陳某江駕駛貨車將電鍍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運送到何某朝在石碣鎮百花路63號經營的無牌廢品收購站內,通過私設的暗管將廢水直接排放到市政下水道。何某朝默許袁某蒼偷排廢水的行為。
在此期間,三人合謀共偷排廢水約700噸。經檢測,傾倒點的電鍍廢水含鎳、銅、鋅等各類重金屬嚴重超標,認定為有毒物質,導致當地生態環境受到嚴重損害。2017年1月13日,袁某蒼等三人的行為,被我市生態環境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生態環境部門立即將環境污染公益訴訟線索移交到市人民檢察院。
鑒于袁某蒼等三人的行為嚴重破壞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市人民檢察院對該線索依法立案,并按照訴前程序,于2017年8月發布公告,督促、鼓勵適格機關、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東莞市環境科學學會于當月回復并請求支持起訴,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后決定支持起訴。該起案件也成為東莞市首宗由人民檢察院支持,社會團體提出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9年7月23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3名涉及電鍍廢水直排的被告賠償927萬余元。袁某蒼等三名被告不服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袁某蒼等三名被告認為,東莞市環境科學學會在一審中提交的《環境損害評估報告》(下稱《報告》)中生態環境損害數額計算方式超過了市場標準,判賠金額過高。二審期間,上訴方與被上訴方就此進行了激烈辯證。
經審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報告》中虛擬治理成本法是環境價值評估方法之一,本案中上訴方偷排的電鍍廢水多達700噸,持續時間長,環境損害不易表征,符合虛擬治理成本法適用條件,且被告偷排的電鍍廢水重金屬濃度極高,屬于有毒物質,生態恢復成本也應相對提高,《報告》結合環境功能敏感系數以及案涉污水處理成本,計算出本案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875萬元,計算合規。
最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