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印發的地方標準《化學工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以下簡稱《標準》)提出,現有企業(含化工集中區廢水處理廠) 將從2022年1月1日起執行該標準,新建企業(含化工集中區廢水處理廠)自2020年3月1日起執行該標準。
《標準》適用于化學工業企業及化工集中區廢水處理廠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同時,《標準》規定了化學工業企業及化工集中區廢水處理廠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及監督管理要求。其中,在企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中,分為直接排放和特別限值兩類,標準規定,企業主要水污染物按直接排放限值并分行業執行,如針對化學需氧量這一污染物,有機化學原料制造行業直接排放限值為60毫克/升,肥料制造行業直接排放限值為70毫克/升;位于特別限值指定區域的企業執行特別限值,如針對化學需氧量這一污染物,有機化學原料制造行業特別限值為50毫克/升,農藥制造行業特別限值為60毫克/升。
《標準》指出,排污單位還應根據使用的原料、生產工藝過程、生產的產品、副產品和中間產物,從涉重金屬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有機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他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等3個列表中篩選并上報需要控制的廢水特征污染物種類及其排放限值,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認執行。
此外,在監測方面,《標準》要求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訂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